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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中外合作办学规范化建设

一段时间以来,中外合作办学完善政策设计,严格准入标准,开展专项评估,改革学历学位认证,强化退出转型机制,开展治理团队专业化培训,研判舆情、回应关切,因应疫情加大线上教学投入,面向出国留学受阻学生开展自主招生。新发展格局下中外合作办学高质量发展亮点纷呈、成效初显,社会认可度和公信力与日俱增。同时,面对复杂严峻的国际形势和疫情,作为合作最为深入、合作程度最高的教育对外交流形式,中外合作办学面临新困惑、新问题、新挑战。在人文交流环境受冲击的背景下,个别高校对合作办学前景产生一些担忧或疑虑;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外籍教师来华延滞,学生到外方合作高校学习受阻,一些线上课程效果欠佳;等等。面对种种新问题和新挑战,中外合作办学必须持之以恒加强规范化建设。

加强规范化建设,是中外合作办学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主动适应严峻复杂国际形势和疫情常态化外部环境,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需要。中外合作办学利益主体和诉求多元,社会关注度高,民生充满期盼。发展高质量中外合作办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国际化教育需求,回答好时代命题,成为中外合作办学长远发展的核心。现实中,中外合作办学还存在不规范现象,直接影响其高质量发展。比如,个别地方、高校合理引进、有效利用优质教育资源的意识淡薄,对合作办学总体布局与发展规划的统筹不够,存在盲目性和冲动性;个别办学单位招生、收费不规范,对引进课程、教材、师资的审核评估机制不健全,管理架构和治理体系不完善;个别合作主体对人才培养与科研合作平台建设投入不足,缺乏约束。加强规范化建设,对于扭转现实存在的偏颇和偏差具有现实紧迫性。

加强规范化建设,是中外合作办学可持续发展的长远需要。几十年来,中外合作办学生命力日益旺盛,竞争力日益强劲,在培养高质量国际化人才、促进高校学科建设、推动教育体制机制创新、参与全球教育治理和教育规则制定、夯实中外人文交流民意基础等方面作用独特,地位不可替代。中外合作办学在教育体系中地位的形成,与其自身发展过程的规范化建设密不可分。发展进程中,从行政审批、登记管理、复核及办学许可证(项目批准书)启用、合格评估到开展教育教学、师资引进、科研合作,从建立监管机制、行业自律机制到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强化规范化、法治化建设……“规范”二字逐步成为中外合作办学法规、规章和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关键词和治理实践的着力点。中外合作办学规范化建设取得的成就和经验弥足珍贵,值得珍惜。新的征程上,我们应在已有基础上把发展高质量中外合作办学的各项工作纳入规范化轨道,着眼于长远和未来,不断增强中外合作办学可持续发展能力。

加强中外合作办学规范化建设,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党的建设是加强规范化建设的根本保证,贯穿于规范化建设目标制定、规范化进程推进和规范化效果评价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办学单位应按照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的要求,把党的建设作为中外合作办学的必备条件,作为申报、年检、评估考核、管理监督以及学校年度考核的必查内容,创新党建质量考核评价方式,确保党建工作人员到位、机构到位、活动到位,确保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加强中外合作办学规范化建设,必须坚持几个基本原则。中外合作办学规范化建设的本质要求是法治化、标准化、制度化,是把握和尊重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规律。以下基本原则是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规律的体现,是对中外合作办学规范化建设成功经验的总结,具有普遍意义。

坚持明确政策界限。中外合作办学由国务院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范,有明确的政策界限。一段时间以来,教育部门持续在常态化审批、常态化评估和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环节推进规范化进程;政策咨询和理论研究工作者为明确中外合作办学政策界限奔走鼓呼,助力规范化建设与发展。但由于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现实中对中外合作办学政策界限误解和误读的现象仍有发生,不利于中外合作办学高质量发展,也不利于其他涉外办学形式高质量发展。根据《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中外合作办学是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或项目的活动。其中,项目指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的合作,机构则可分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内含多个学科或专业。中外合作办学属于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机关对依法批准设立或举办的机构和项目分别颁发“办学许可证”“项目批准书”。有三点值得强调。一是中外合作办学的主体是外国教育机构与中国教育机构,缺一不可。二是中外合作办学重点是“合作”,其核心是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合作双方必须在办学条件、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开展实质性合作。三是中外合作办学的招生对象主要是中国公民。没有实质性引进教育资源的教育涉外办学活动,例如一般的校际交流项目、承认特定课程学分、交换生安排、引进外国高校部分课程、国际联合培养、短期文化体验项目、海外实习项目、海外远程教育、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英国高等教育文凭项目、国际通识教育课程项目、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项目等,都不属于中外合作办学范畴。

坚持规范为了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指出,要扩大教育开放,同世界一流资源开展高水平合作办学。这为中外合作办学提供了根本遵循。中外合作办学事业是我国对外开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开放的大门不会关上,只会越开越大。加强规范化建设,是为了发展高质量中外合作办学。规范化建设带来更高效的教育资源配置,可以促进中外合作办学层次布局、学科专业布局、区域布局等动态平衡;可以促进中外合作办学法规政策高效实施;可以提升办学效率和推动制度完善;可以遏制逐利倾向,激发办学主体创新创造活力,优化包容开放的发展环境,形成新的发展动力,从而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坚持规范与创新相统一。中外合作办学规范发展与创新驱动相互联系、相互统一。一方面,中外合作办学规范化的显著特征是标准化、法治化、制度化,需要有统一的行业标准、办事规程和制度体系,坚持原则性;另一方面,中外合作办学规范化建设不是墨守成规、故步自封、排斥创新,恰恰相反,规范化建设是与时俱进、发展驱动、实现改革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我们必须把规范与创新辩证地统一起来,把原则性与灵活性辩证地统一起来。规范化建设应对接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于打造教育对外开放新高地,服务于雄安新区、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地区和海南自贸区建设,服务于中西部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发展,服务于“一带一路”倡议,推动中外合作办学区域创新试验。建议加快研究浙江、广东、福建、河南、重庆、海南等试点省份“部省联合审批机制”应对疫情的新举措,加快出台粤港澳大湾区合作办学指导意见,加快研制允许境外大学在海南独立办学开创性制度性安排的实施方案;根据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在坚持规范性、原则性的前提下,逐步推进在国家批准设立的特殊经济区域放宽办学主体资格条件。

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规范发展是安全发展。规范化建设,应明确规则,划出底线,设置好“红绿灯”,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守住新发展格局的安全底线。中外合作办学面临的主要风险有政治安全风险、意识形态风险、学术管理风险、师生流动风险、法律摩擦风险、财务风险等。中外合作办学者要在申报机构和项目时,做好风险管理预案。应开展风险评估,坚持预防为主;有效管理分歧,进行沟通协调;高效启动预案,依法化解风险。在签署合作办学协议、办学机构章程时,应充分考虑主要的风险点,对风险发生以及其后果进行法律责任界定。化解政治安全风险要有根本性、兜底性的政策措施,并作为办学的首要任务加以落实。中外合作办学的专业设置以及课程、教材、师资引进要加强意识形态风险的科学管控。应牢牢把握中外合作办学的中方主导权,把安全发展贯穿于中外合作办学全过程和各环节,在规范化建设中形成高效的监管体系和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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