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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创新

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并将其确立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紧贴新时代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系统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实行什么样的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重大问题,提出一系列原创性的法治新概念新论断新命题,形成了逻辑严密、科学系统的法治理论体系,实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突破、重大创新、重大发展。

(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将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引领全党和全国人民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习近平法治思想就是在这一伟大实践中形成、创立和发展起来的,始终贯穿着“全面依法治国”这一鲜明时代主题,凝聚着中国共产党人在法治建设长期探索中形成的经验积累和智慧结晶,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新实践、新成果、新经验进行的系统提炼和理论升华。

  从战略谋划高度看,全面依法治国之“全面”,就是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去统筹谋划。从协调推进力度看,全面依法治国之“全面”,意味着将其作为一个系统工程从完善法律体系转到全面的法治体系建设加以有力推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基础上进一步解决法律“好不好”及其有效实施问题。从发展层次的深度看,全面依法治国之“全面”,意味着在更深层面上推动我国法治建设迈向良法善治新境界。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认识的重大突破,是对我国国家治理理念作出的历史性、战略性转型升级。

(二)

  习近平法治思想以理论与实践、战略与战术、国际和国内的有机结合、政治要求与工作部署的高度统一,系统论述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重要地位、工作布局、重点任务、重大关系、重要保障等方面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形成了逻辑严密、科学系统的理论体系。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强调“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回答了全面依法治国由谁领导、依靠谁、走什么道路等重大问题。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地位,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回答了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的思想认识问题。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回答了全面依法治国如何从全局上、整体上谋篇布局的战略安排问题。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强调“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等全面依法治国如何重点突破的工作部署问题。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关系,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根本方法,正确认识和处理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等关系。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强调要“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三)

  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的一系列具有时代性、原创性、标识性的法治概念、法治论断、法治命题,彼此相对独立又相互关联、相互贯通、互为支撑,构成了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体系的基本观点,充分彰显了这一思想鲜明的理论品格和时代精神。

  第一,提出“法治中国”概念,明确全面依法治国的蓝图构想。相较于“法治国家”的概念,“法治中国”凸显国家、政府和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效治理国家、政府和社会,形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有机统一;要求将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更加重视法治建设的整体推进和协调发展,以期实现法治建设各个环节相互配合、协同运转,最大限度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法治中国”概念和蓝图的提出,标志着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定位,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丰富的实践经验基础。

  第二,提出“法治道路论”,明确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论断。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自觉和道路自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走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决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能走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

  第三,提出“党法关系论”,强调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辩证统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最关键的是方向正确、政治保证坚强有力。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正确认识把握党和法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对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要明确予以回答。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我国法律充分体现了党和人民意志,我们党依法办事,这个关系是相互统一的关系,并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也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就是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辩证统一关系。

  第四,坚持“法治的人民立场”,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人民法治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进一步丰富和升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人民性,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明确了性质、指明了方向。

  第五,提出“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宪法观。基于探索中国法治道路的问题意识、现实关切和理论需求,对宪法概念、宪法地位、宪法精神、宪法权威、宪法实施,以及宪法监督等各方面作出了重要的理论创新。明确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阐释了党的领导和宪法实施的关系,明确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党要带头遵守宪法,不断提高依宪执政能力;阐释了实施宪法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明确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明确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要切实增强宪法意识,加强宪法监督、合宪性审查。

  第六,提出“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等命题,从治国理政的高度揭示了法律和法治的重要功能。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观察视角区别于西方法学理论从社会功能出发的视角,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法进行时代化创新。站在国家治理层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什么?最形象的说法就是准绳。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这就是法治。”“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

  第七,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命题,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抓手。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的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明确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总抓手,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包括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等内容。其中,将“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力促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统筹推进、双轮驱动,共同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整体步伐。

  第八,提出“新法治方针论”,推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格局的全方位巨大变化。习近平总书记精准分析法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急需解决的新问题,提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其中,科学立法,创造性提出了解决立法领域突出问题的最佳方案。严格执法,是对“执法必严”要求的具体细化。公正司法,强调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突出强调了法治工作方针的价值意蕴。全民守法,强调公民积极主动参与法治建设。

  第九,提出“法治核心竞争力”论断,强调法治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提出立足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这一崭新法治建设方略,是新形势下对法治功能作出的深刻揭示和崭新判断。

  第十,提出“法治专门队伍”概念,为推进法治队伍建设提供了全新理念。“法治专门队伍”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直接参与者都涵盖进来,不仅包括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政法机关的政法工作队伍,还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队伍和立法机关立法队伍,使其与传统政法工作队伍建设统筹规划、共同推进,有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事业。针对“法治专门队伍”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化”即“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总要求,与党的干部队伍“四化”相比较,突出了“职业化”建设的新特征。

  第十一,提出“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命题,丰富发展了法治思维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突出强调法治思维能力的重要性和法治思维作用领域的全面性,形成了系统的法治思维理论。在法治思维主体上,强调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要在厉行法治上当模范、作表率,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法治思维内容上,强调守法律、重程序、职权法定、保护人民权益和自觉接受监督。在法治思维培育上,强调要将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强化法治建设考核结果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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